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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在此时,葛柏案的爆发就有了那么一点顺理成章的意思,而葛柏案的查处,也就直接促成了廉政公署的诞生。 葛柏(PeterGodber)是英国人,从1953年开始在香港警界工作,先后在湾仔和启德机场的警署任职。当时香港警方各级警官中,来自祖家(香港民众对英国的一种称呼)的比例很大,葛柏就是大批来自英国的警察之一。葛柏被调查时,已经是香港警方的总警司,在香港警方的地位,仅次于警务处正副处长。 港英时期的香港警方也有内部的调查机制即检举贪污组,他们在1970年代初已经开始怀疑葛柏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其警察的工资。一笔1.2万加元的储蓄,首次引起香港警方对葛柏财富来源的怀疑。虽然警方当时还没有掌握显示这笔存款属贪污所得的证据,但帐户是葛柏用假名“卓柏”和虚构的外交官身份,在加拿大一家银行开设的,警方当然不会对开设帐户背后的理由视若无睹,因此调查随即展开。 警方自1971年开始调查葛柏,但搜查取证工作并不顺利,这个代号为“哈瓦那”的调查工作停滞不前。葛柏申请提早于1973年7月退休。就在葛柏退休前三个月,当时的警务处处长再次收到情报,表明葛柏不断将大批现款汇到海外。检举贪污组全速展开大规模调查,在一个月内联络了香港480家持牌银行,追查葛柏的财政状况。他们起初发现葛柏在港拥有近32万港元存款,另外刚汇出两万加元到其加拿大的帐户。后来葛柏申请再提前一个月退休,警方遂加快搜证,发现他在之前的五年内,在本港的储蓄或海外汇款高达62.4万港元,存款和汇款的地点分布于澳洲、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地。这笔款项差不多相等于他由1952年到1973年任职警界所得的薪金总额。表面证据成立,葛柏又退休离港在即,警方虽仍未能证明其财富乃是从贪污得来,但认为不可再拖延,必须先发制人,当即向警务处处长申请勒令葛柏暂时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在律政司的建议下,首次引用当时的《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作为法律根据,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在通知葛柏受审当日,调查人员搜查葛柏寓所及汽车,并分别在其汽车及宿舍内搜出三本疑为“收取黑钱”的记录册及一批与其财富有关的文件,还有两盒共数十条银条。 点算这些证物,葛柏的表面财富已超过437万港元,差不多等于他任职警界以来全部薪金的六倍。以当年的物价和工资水平来说,葛柏绝对可称得上为超级富豪。 搜查葛柏行动后,警方随即部署,决定在6月11日,即葛柏解释财富来源的一个星期限期届满时,如果葛柏不能作出满意解释,便立即拘捕他。同时,为防止葛柏畏罪潜逃,警方更要求当时的人民入境事务处通知其辖下启德机场的各个关卡人员,禁止葛柏离境。但是法例上容许的这一星期的“真空期”却令形势发生逆转。在6月11日前,因为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葛柏有罪,警方无权逮捕葛柏,也不能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于是,6月8日,葛柏凭借着一张警务人员机场禁区通行证,绕过入境事务处的检查,成功登机潜逃返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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