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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权利 90年代下岬村的结婚礼物是以干折的方式从新郎家直接给到新娘手上。新娘则在新郎的合作下,从婚姻契约开始谈判起就完全控制了彩礼。而通过分家单过,新娘就能利用这笔财富在结婚后马上建立自己的小家。前后两种彩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一种方式无论是老一代还是年轻一代,都没有以建立新的小家庭为目的,新郎新娘的个人利益完全被父母的权利与大家庭的需求所压倒。而在后一种方式里,新郎新娘小夫妻的利益推动了他们去索要更高的彩礼和嫁妆,当地在嫁妆上的做法也有类似的变化。在60年代,许多父母都将彩礼中的大部分给自己留下;到70年代,出现了非直接的嫁妆;80年代末期开始,嫁妆的数量变得很大。在嫁妆的上升中,女儿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详情参见Yan 1996:181—192。新娘与新郎都在婚姻契约谈判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结果,彩礼不再像原来那样是双方父母用来保证新娘出嫁或者建立亲戚关系的手段;借用Goody的概念,彩礼干折变成了新郎要求分割家庭财产的一种办法。Jack Goody指出,在印度,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在结婚时都能够得到父母的财产。嫁妆“可以被看作新娘应得的父母遗产的预支”,并由此成为妇女财产的组成部分(参见Goody 1973:17)。换句话说,彩礼不再是两个家庭之间礼节性的礼物交换或者支付手段,而是财富从上一代往下一代转移的新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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