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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权利
从礼物到预支的遗产

    在早期的婚姻财产契约里,新郎的家庭将彩礼交给新娘的家庭,目的是为了保证新娘的嫁妆最终能够成为新婚夫妇的财产。但是,这对夫妇在大家庭没有因为分家而自然解体之前并不具备独立性。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妇女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对她们的嫁妆有控制权。研究中国的学者对妇女的“私房钱”有大量著述。参见Chen 1985; Cohen 1976; Ebrey 1991; McCreery 1976; Ocko 1991; 以及R. Watson 1981、1984。但是,因为彩礼这部分是通过新娘的父母来给到新娘手上的,所以新娘父母就对彩礼中多大部分能够以嫁妆的方式给新娘有了决定权。当新娘家里穷时,父母通常就将这笔钱挪作他用,这样,这种中国式的间接嫁妆也有了流行于非洲的彩礼制度的色彩了(参见Goody 1973)。

    90年代下岬村的结婚礼物是以干折的方式从新郎家直接给到新娘手上。新娘则在新郎的合作下,从婚姻契约开始谈判起就完全控制了彩礼。而通过分家单过,新娘就能利用这笔财富在结婚后马上建立自己的小家。前后两种彩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一种方式无论是老一代还是年轻一代,都没有以建立新的小家庭为目的,新郎新娘的个人利益完全被父母的权利与大家庭的需求所压倒。而在后一种方式里,新郎新娘小夫妻的利益推动了他们去索要更高的彩礼和嫁妆,当地在嫁妆上的做法也有类似的变化。在60年代,许多父母都将彩礼中的大部分给自己留下;到70年代,出现了非直接的嫁妆;80年代末期开始,嫁妆的数量变得很大。在嫁妆的上升中,女儿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详情参见Yan 1996:181—192。新娘与新郎都在婚姻契约谈判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结果,彩礼不再像原来那样是双方父母用来保证新娘出嫁或者建立亲戚关系的手段;借用Goody的概念,彩礼干折变成了新郎要求分割家庭财产的一种办法。Jack Goody指出,在印度,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在结婚时都能够得到父母的财产。嫁妆“可以被看作新娘应得的父母遗产的预支”,并由此成为妇女财产的组成部分(参见Goody 1973:17)。换句话说,彩礼不再是两个家庭之间礼节性的礼物交换或者支付手段,而是财富从上一代往下一代转移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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