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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秩序 所有这一切,使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种过程是怎样发生的?难道我们社会的惩罚机制失去了效力吗? 关于人性的善恶,哲学家们争论了几千年,迄今没有定论。但无论人们的本性是善是恶,有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即任何社会秩序的维持,都需要有系统而完善的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的有效施行,则有赖于一整套必要的社会奖励和惩罚的措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社会规范就是一纸空文,社会秩序就无以维持。 可以说,社会惩罚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重建社会惩罚的有效性,整个社会将失去惩恶扬善的能力,社会秩序将处于严重的混乱。 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惩罚是如何失去效力的? 二法盲:是原因吗?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惩罚实施的过程,是一种社会惩罚的实施者与社会惩罚的施予对象之间的较量过程。 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惯于用法盲的原因来解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是某些违法犯罪者本人也往往是在痛哭流涕,“沉痛忏悔”的同时,异口同声地表示自己是法盲。似乎人们之所以违法犯罪,是由于不知道某些法律条文的存在。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缺乏分析的简单化的解释。 不能否认,由于不懂法律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肯定是存在的,但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所谓的法盲无关的。只要稍加分析,人们就可以发现,大部分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相当普遍的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刑事犯罪,都是在清楚地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不但清楚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在他们与执法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场持续不断的较量。一种违法行为发生后,被发现的概率有多大,如果被发现能不能通过金钱和关系在司法机关进行通融,如果不能通融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所有这一切,往往都是要经过仔细考虑甚至试探的。 考虑和试探的结果,决定着行为的选择。如果知道代价太高,就可能会放弃违法犯罪行为;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知道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不大,就有可能选择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中间,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和可能的惩罚程度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法不依,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现象,舆论上已经多有披露,在此不再赘述。在这里要讨论的是社会惩罚执行的严格程度问题。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惩罚过轻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的惩罚过轻。这里有一个现成的例子。据报道,最近某市出动上千人上街进行物价大检查。报道说,这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现象800多起。之后,对违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共罚款10000多元(《中国工商报》94712)。罚款10000多元,听起来是个不小的数字,但如果简单地进行一下计算,就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问题:800多起违纪行为,共罚款10000多元,平均每起不过十多元。应当说,这样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绝不是个别的。在社会惩罚过轻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过轻的惩罚甚至成为鼓励人们越轨的一个因素。因为过轻的惩罚会导致试图违法犯罪者的一种行为预期,即由此而承担的风险成本并不大。 除了这种惩罚过轻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现象,这就是社会惩罚的实施标准不严格,特别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伸缩的余地太大。人们往往看到这样的情形:一位实施社会惩罚者对一位被惩罚对象训斥道,“凭你这态度,多罚50”。似乎罚多罚少,全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要取决于被罚者的态度。有的时候,甚至社会惩罚执行者心情的好坏,也会决定着惩罚程度的轻重。在这种情况下,严肃的社会惩罚已经成了一种儿戏,更遑论其尊严了。 三变通、变通、变通! 社会惩罚之所以失去应有的效力,无疑与社会惩罚执行的不严格、不得力是直接相关的。只要观察一下我们社会惩罚执行的情况,就可以看出,在社会惩罚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变通。处罚不处罚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多少年来,我们有一个重复了不知有多少遍的说法,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虽然用意良苦,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为进行种种变通的借口。 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变通的普遍化,是与这种社会惩罚在其中实施的社会关系的特点直接有关的。严格而有效的社会惩罚的实施是需要有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基础的,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普遍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对事不对人是最基本的准则。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特殊的人际关系则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中,规则往往要服从于关系。关系不同,应用的规则和标准也就不一样。这样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已经严重的损害着社会惩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因为任何一种社会惩罚都是要由人来实施和执行的。当人情渗透进社会惩罚的实施过程的时候,社会惩罚就会发生种种的扭曲和变形。最近的《中国青年报·经济蓝讯》有一篇报道《基层央行执法乏力病因透视》,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本来,对专业银行进行稽查监督是基层央行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许多基层央行在履行这项职能的时候,却往往是软弱无力。原因之一,就是“央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裙带关系,结成了撕不开、扯不破的人际关系网”。文章写到在央行和专业银行之间“利用职权互相代为安排子女、亲属的现象屡见不鲜。……基层央行,其人员来自当地,他们的家属、子女抑或亲友被安排在专业银行上班,似乎更能找到充分的理由。可是,一查出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否处理、处理轻重又自然而然地成了令人挠头的事”。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情”、“关系”虽然是造成社会惩罚实施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对其中纯粹的关系、人情的作用也不能过分高估,必须看到,在所谓的“人情”、“关系”的背后,往往存在一种更为恶劣的权钱交易。据报端披露,前几年东北某省曾经发生这样的一件事情:一个杀人犯被通过“关系”保释出狱。事后经查,除一人外,其余参与此事的人员均与被保释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而是金钱在其中起了主要的作用。这使人们不能不注意,在那些以关系为名而对社会惩罚措施进行的变通中,究竟有多少存在着实质性的利益的交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就是有关系,不用钱来打点也不行”。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人们经常所说的那种温情脉脉的“关系”,而是一种利益的交易,更确切地说,它意味着充满温情的“关系”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结合。 四法不责众的状况是怎样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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