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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
失衡的劳资关系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进程,资方和劳方这一对在私有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存在的关系,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开始出现。与此同时,在整个社会中,以强势群体为一方、弱势群体为另一方的社会结构也在开始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强弱力量不对等的关系中实现保持一种利益的大体均衡,从而保持基本的社会公平,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让我们首先从劳资关系入手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劳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方处于强势位置而劳方处于弱势位置,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一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更为失衡和突出。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很难看到对弱势的劳方权益的侵害。在许多三资和私营企业中,工人劳动超强度、超负荷、超体能、超工时的所谓“四超”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工人疲劳过度而导致的伤亡事故不时发生。在许多这样的企业中,这些往往来自外地的工人每天工作至少12个小时,每周至少6天。

    而工资只有区区的几百元。在有的企业中,工人如果不加班加点,其收入只能维持生存。而能够积存起来的收入只有靠加班的报酬。在一些企业和行业中,资方与劳方签订不合法的“生死合同”。 在一个以生产农药为主的化工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负责;未经许可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所造成的中毒等后果自行负责…… ”在一些行业中,利益分配明显失衡。如出租车行业,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每个司机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9000元左右。但其中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交给出租汽车公司。在支付了燃油费、修理费、车上用餐费、应付罚款等其他开支后,出租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1800元。如果发生生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1800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表面看起来还可以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休息为代价的。诸如此类的现象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是相当普遍存在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所具有的真正含义。问题是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有人用这样的一种理由来解释上述现象的存在:由于在我国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因而劳方在市场中很难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换句话来说,就是这个条件,就是这个报酬,你干不干吧,你不干有人干。

    应当说,这种解释说明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情况下,劳方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确实是非常不利的。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中那种极不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就是与这个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公司的口头禅就是:“你不干有人干”。其他资方侵犯劳方权益的现象也大体离不开这个背景。但问题在于,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这种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侵犯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在“你不干有人干”的逻辑可以成立的时候,侵犯弱者权益的行为就是无可奈何的吗?上述解释中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把劳资关系(或者更广义的强弱关系)孤立地加以对待。如果将劳资关系孤立起来加以看待,确实,处于弱势的一方无论如何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劳资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镶嵌于更广大的社会背景以及其他种种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个更广大的社会背景和其他种种的社会关系,可以对嵌入于其中的劳资关系产生种种的制约作用,从而使得劳资双方的强弱关系能够有所改变。劳资关系是这样,在其他强弱关系中也是如此。近些年来,西方流行着一个新的概念:empowerment。有人翻译成培力,有人翻译成赋权,也有人翻译成增权。由于power这个词既有权力的含义又有力量的含义,因此,empowerment很难翻译成中文,其含义中既有增强力量也有增强其权力的含义。考虑到这个概念在使用中的多重含义,我们在这里将其翻译成“培力”。培力是与无力(powerlessment)相对应的。而“无力”(既有力量不足也有缺乏权力的含义)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这种特征突出地表现在由于缺乏社会影响力的资源而在社会生活和相应的关系结构中无法有效地发挥社会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它表明了弱势群体的无助状态,甚至会由此导致一种社会心理上的无助感。而培力则可以看作是改变弱势群体“无力”状态的一种努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所谓培力就是个人、组织和社区获得对事务的控制机制的过程。换言之,就是通过改变强弱关系(如这里讨论的劳资关系)镶嵌于其中的背景因素和背景关系,来达到增强弱者的力量和权力的目标,从而改变不同群体力量强弱过于悬殊的状况。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弱势群体的“培力”直接涉及如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与法律的作用。无论是劳资关系也好,还是其他的强弱关系也好,都是镶嵌于国家的法律框架和治理结构之中的。

    因此,法律和政府的作用,会直接影响到特定关系中各方的强弱对比。在最近的几年中,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普遍存在着,并由此导致程度不同的社会冲突。如果仅从劳资双方的关系来看,民工是明显的弱者。

    一年下来,拿不到工资似乎也没有什么办法。但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可以对这一现象中所体现的强弱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如上海和北京最近分别出台有关政策,上海将取消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的建筑资格,北京则将驱逐拖欠民工工资的公司。这些相关的政策,不仅可以直接促进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事务中,弱势一方的力量因政府的政策而得到了增强。二是组织特别是工会组织的作用。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个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劳动者的集体组织,特别是工会,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法令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该法令还明确规定,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需由职工民主推举且半数以上同意的代表。这样,工资就不再是简单由资方来决定,而是要由劳资双方来协商。在上述出租车行业的工资确定上,如果能够发挥工会的作用,情况无疑会得到有效的改善。三是社会舆论。在2003年,有几件事情都因社会舆论的介入而使结果得到了改变。如城市中强迫拆迁的问题、孙志刚案件、刘涌案的重审等。而在2003年底2004年初,哈尔滨宝马撞人事件受到全国关注。在上述事件中,有关各方力量的强弱都是很悬殊的。而社会舆论的介入,则至少使弱者权益的伸张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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