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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告别国有身份的时代
破产资产被谁侵吞(1)

    对开封内燃机电器厂退休、失业的工人来说,2003年他们又将在一个寒冷的冬天里,为要回自己的医疗保险、最低生活费和集资款来回奔波。一位退休的李师傅对我说,自从1996年11月1日起,开封内燃机电器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他们就陷入了一场为要回破产资产、维护自己权益的斗争与忧虑中。

    经过资产审计,破产资产额为99475362元,其中优先支付工人安置费60955000元,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36520362元,其他银行债务被免除。

    按这样的判决,破产资产已属于全厂工人。他们能从破产资产中得到清偿,可行政力量的介入打破了工人们的幻想。李师傅说,1997年7月,开封市政府以一方民事主体与海南置地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破产后的内电厂全部资产以7383万元卖给对方。

    开封的一家媒体登出的消息说,破产的内电厂是以7383万元卖给了海南置地。听到这个消息的工人找到报社核实情况,但报社不愿透露详细情况。工人找到开封市政府一位秘书长时,他说这个消息是记者的误报。

    有些工人对政府采取的单方面行动表示不满意,他们认为既然法院裁定破产资产优先用于安置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等,那么破产的资产就属于工人所有。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财产所有人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充分性和绝对性。

    工人还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破产资产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后,内电厂的资产已从国有性质转为全体职工所有。政府已经失去对内电厂资产的处置权与所有权,决定资产以何种方式出售、经营,应由工人来行使权利。

    如果说海南置地确以7383万元买下内电厂的破产资产,那么工人就应该得到这笔资金。因为破产资产是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及偿还拖欠工资等的费用,工人是这个资产的惟一受益者,可工人们却没有得到这笔钱。

    即使是海南置地以7383万元买下了破产资产,出售也要征得拥有破产资产的工人同意,可工人不知道政府为什么要超出法律的规定与海南置地达成这样的交易。

    按照开封市政府与海南置地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海南置地组建的新企业,接收原内电厂破产公告发布前在职与离退休工人。失业工人按市政府规定发基本生活费,保证二年内使上岗工人数不低于工人总数的50%。原内电厂欠工人的集资款、医疗费由新组建的企业偿还。

    获得对内电厂资产所有权的海南置地,以开封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实物出资3000万元,与另外4家股东一起以5000万元的资本,注册成立了“东兴内燃机电器股份公司”。工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是什么样的实物出资?应偿还给工人的资产为什么被这五家股东占有?

    工人们说,占有内电厂的资方并没有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厂里有些车间被原来的人承包经营,工人在这些承包的车间里干活。工人还发现,原来厂里仓库堆满的原料,在新的老板来了以后却不见了。

    开封信托公司后因违规经营,被依法撤销。信托公司被撤销后,工人说东兴内电实际上处于长期停产无人过问的状况。在此期间,工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与权益不受侵犯,多次向政府提出请求并上访。

    失业工人的最低生活费是每月130元,一开始还能发一些,可后来下放到各车间发时,工人却领不到最低生活费。工人找厂办领导说理,后者说已交给车间发放,找车间说理 ,又没有结果,如此互相推托。

    车间主任还难为工人们,说要每天到车间签到才能领取工资。可工人说车间主任没有这个权利,最低生活费是公司发下来的。为了达到克扣工人们最低生活费的目的,车间主任还叫一个搬运工去干并不熟悉的车工活,工人当然不会干,车间主任就以他不服从安排为由停发他的生活费。

    内电厂退休工人谢师傅说,公司没兑现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费,使有些困难的工人到菜场捡剩下的菜叶吃;而拿不到最低生活费为生活所迫的工人不得不走上了街头打起了条幅,他们喊出了: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工作、要生活。

    上街的工人很快被警察围了起来,不久市长也赶了过来。工人质问市长,我们失业要过春节,一分钱也没有领到,我们怎么生活?工人要求市长三天解决,市长答应8天解决。

    出于工人强烈的呼声,2001年4月9日,开封市长会见了原内电厂的工人代表。4月10日,市政府工作组进驻东兴内电公司。工人代表向工作组提出,这次解决“东兴内电公司”的问题一定要依法办事。

    代表们与接管东兴内电的一位负责人座谈时,听到东兴内电经营时欠下了3000多万元的债务,由收归国有后的企业来承担。听到这个消息,工人代表气愤地说,东兴内电占有应偿还安置我们的破产资产就已违法,现在他们做生意亏损了还要由我们来偿还,这合法吗?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收购原内电厂的海南置地是一家私人企业,现在政府又与它达成协议收归国有。双方同意将原内电厂转让给海南置地组建的东兴内电公司的资产,整体移交给政府组建新企业,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协议还提到如东兴内电有调出的资金或财产应如数偿还给新组建的企业,但却没有提到东兴内电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否应由海南置地来承担。

    工人们以为将东兴内电收回来后,自己的利益能得到满足,可官员们的决策使他们的希望再次落空。2001年5月10日,开封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原转让给东兴内电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收回,成立新力源电机电器公司。

    新力源电器电机公司由一位姓史的厂长负责管理,奇怪的是东兴内电的牌子还树立在厂房上。史厂长想将厂的资产出卖给房地产商开发。

    工人们说,史厂长从2002年7月开始,擅自决定发放职务津贴,金额分别为厂级600—700元,处级400元。这一举措引起了工人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向上级反映,由于职工的强烈反对,史厂长不得不向市经委承诺,2003年3月以后不再发放 。

    但工人们说史厂长很快违背了他的诺言。2003年8月在职工生活费都没有发的情况下,一次补发管理层三个月的职务津贴。工人们去质问他时他失口否认,还威胁领到津贴的不要对外讲。

    厂里出现的反常情况也让工人们看到了。厂领导经常带人到外面开会研究对策,去的人又是与领导意见一致的。而管理混乱引起的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打麻将、赌博以及各种名目的吃喝的现象经常出现,至于分厂向总厂交了多少承包费,基本生活费到哪里去了,厂里资产卖了多少钱等等工人更是无从知道。

    看着厂领导将厂里的轿车当作自己的私车一样到处乱开,费用却由厂里出,住的是远远超过工人标准的房子;而失业工人却在最低生活费维持不了一家人的生存中悲叹,他们面对的是有病无钱治,养老无保障的困境。

    拿不到基本生活费的工人选出11名代表,将新力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公司支付工人的生活费,可新力源不服,上诉到开封中级法院。开封中级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失业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职工失业生活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是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11名工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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