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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犁与刀》 第四部分
中国民间有权要求受害赔偿(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在实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赔偿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的范围,具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的区分。所以,赔偿战争损失的意义有所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偿还战胜国的款项外,还包括因战争直接使参战国平民及财产受到损失的赔偿。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必须由战败国来承担。而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的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时的直接结果,而是侵略者丧心病狂的故意行为,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从战争赔偿主体来看,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有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是属于国际私法研究的问题。这样,在战后《国际法》的支持下,许多国家在战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反复进行着这一国际法的实践,向战败国要求侵略者罪行赔偿的“受害赔偿”惯例就此形成。

    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允许西德延期清偿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1953年起支付600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伦敦债务协定》把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明确区别开来,是对战后《国际法》的一大贡献,有利于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进一步发扬。很明显,中国人民作为这一国际法的被支持者,对自己应有权利的追索已经迟了许多年。

    二战后,盟国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同时,也追究了德国的责任。据西德的估算,到1953年,苏联获得战争赔偿的总价值为660亿马克,波兰也得到了赔偿。另据西方盟国计算,到1953年初,美、英、法三国从西德获得了大量的战争赔偿,西德已正式支付了30亿马克。德国还向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埃及、希腊等许多国家支付了战争赔偿。意大利也分别向苏联、阿尔巴尼亚、希腊、南斯拉夫、埃塞俄比亚等国支付了战争赔偿。

    德国除了负有上面提及的侵略战争责任外,还对纳粹罪行承担责任。1954年以来,波恩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给16个欧洲国家政府付了10亿马克,并且特别声明,这些并非战争赔偿,而是给这些国家的那些在纳粹统治下受过迫害而没有提出个人赔偿要求的人。这些现金,给了法国4亿马克,荷兰1.25亿马克,希腊1.15亿马克,波兰和奥地利各1亿马克,比利时8千万马克。法国依据1953年的《伦敦债务协定》,一直未向西德提出战争赔偿要求,但西德对受纳粹迫害的法国人履行了3亿马克的受害赔偿义务。利比亚由于清理纳粹非洲部队所埋地雷的费用而提出了赔偿要求,数以千计的吉卜赛人也正在计划着要求统一后的德国支付因二战中迫害吉卜赛人所必须提供的赔偿。芬兰甚至要德国赔偿德军1944年撤退时打死的2.4万头驯鹿。

    波兰尽管声明放弃继续获得战争赔偿的要求,但波兰与东欧其他国家从1954年后向西德声明,他们没有放弃对纳粹罪行的赔偿要求。经过多次与西德谈判,终于在1972年,西德政府同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了一个总付协定,给波兰1亿马克,补偿受害的公民;1975年波兰得到10亿马克信贷,利率为2.5%,另外还得到13亿马克用于支付波兰公民从德国养老保险公司中可得到的款项。尽管如此,波兰自1987年以来,一直还在为二战期间被强迫送到纳粹德国做苦工的为数100多万的波兰人索取赔偿。

    二战期间,纳粹对犹太人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战后,犹太人不是以战争赔偿为由向两德进行索赔,而是以犹太人受纳粹迫害为由要求索赔。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之后,犹太人从联邦德国那里获得了34亿多马克的赔偿。根据1952年9月10日在卢森堡签订的协定的条款,这笔赔偿应该在12年内全部分期交付。民主德国于1988年第一次承认犹太人有要求赔偿的道义上的权利,同意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到屠杀的犹太人幸存者赔偿620万西德马克。

    尽管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这不等于中国放弃与战争相关的所有赔常时至今日,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遗留下的化学武器还不时对中国民众造成伤害。对此,日本政府不仅要承认侵略中国的战争罪行,而且必须承担包括对民间的国际人道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否则,日本还有什么资格在国际上谈人权问题呢?日本还能成为“正常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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