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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雪崩 “两年过去了,代理费早就交了,到现在一点回音都没有。”家长们怨声载道。都知道打官司难,民告官的官司难上加难。 “在他们自己那里就拖了很久,到了我们这里也有两年,因为牵涉到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法院,省法院没有立即办,然后又交给市法院,中间肯定有耽搁。一接到案子,我们就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在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的秦前坤律师向我解释说。 在接受家长委托后,秦前坤、吴君律师进行了大量取证,已经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且诉讼理由充分,但案件却无法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一听说是状告新世纪和有关行政部门,法官们一律退避三舍,不予受理。万般无奈中,两位律师一纸诉状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把诉状批转到湖北省法院,省法院就指定武汉市中院立案受理。家长们的诉讼请求是,第一,确认武汉市教委滥用职权违法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及颁发办学许可证;第二,确认武汉市教委没有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力;第三,责令武汉市教委限期清理新世纪外校的资产,并责令该校退还学生的建校费、赞助费和学杂费;第四,对于上述清理后没有偿还的财产,作为弥补学生的损失,要求武汉市教育局予以偿还。 2001年4月,新世纪案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 当时,江岸区法院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家长和教师到法院起诉。然而当几百名家长从四面八方赶来时,却发现新世纪案仅被当作民事诉讼案件。而且,法院不准他们状告教委,不得追究市、区教委的监管责任,家长们都拿到一样的起诉单,被告是新世纪外校的法人代表田汉桥,只需在上面签名即可。考虑到学校已被查封多次早已成为空壳,即便胜诉,也只是得到白纸一张,只有8名外地家长填写了起诉单。 自2001年11月26日起,江岸区法院陆续做出判决。一位参加宣判的家长告诉记者,法院通知他们去打官司,田汉桥却缺席。判决后,发给我们一张纸。可谁来执行呢?学校垮了,董事长跑了,我们能找谁? 2003年随着新世纪外校的“卖身”,该案重新进入司法程序。 “您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是典型的民告官诉讼。”我问秦律师。 “从行政诉讼角度来讲,民告官本来就不容易,加上我们国家有关赔偿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不是很明确,所以胜诉肯定能胜诉,但是怎么赔偿我就不好说。因为教委没有履行监管制度,我们都有证据。问题是要不要他限期清理整顿新世纪的资产,既然这个学校是你教委批准、撤销的,那么教委就有义务组织清算。清算之后,该追回的追回,该赔偿给学生的赔偿。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江岸区法院搞的这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清算,因为他只是对现有的有形财产进行清理,比如房子、设施进行了变卖,但是这个学校还有没有未收回的债权?如果能收回的话,那就可以发一部分学生的钱。但是现在江岸区法院没有做这个工作,说明还有义务继续清算。” “现在家长的矛头除了指向教育局外,就是田汉桥,您认为田要承担什么责任?” 秦前坤认为:“问题的核心是,田汉桥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大量挪用或者侵占资金的问题。因为从新世纪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反映出来,有些资金在外面没有收回来,究竟是他借给人家的,还是他自己挪用、侵占的?现在没法说,因为没有人清算嘛!就是说,新世纪应该查清楚的问题因为不清算就很可能掩盖下去。所以如果查清田有侵占学校资产,包括学生建校费、赞助费等行为,就可以追究他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现在,实际上没有人追究。” “为什么现在没有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涉及到这么大金额?” “我也说不清楚。现在学生家长说,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深层次原因。按道理,一个学校的资产清理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他们不愿清,说明其中就有些说不清、道不白的事情。” “新世纪曾经出现过法人代表变更,这个变更合乎程序吗?” “这是他们私底下变更的。这个学校的资产问题只能追究田汉桥的责任,并且通过教委来组织清算,或者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把清算报告结果交给教委来组织、协商解决。现在的关键是要查清学校的资产情况和谁应当承担责任。”秦前坤强调道。 听说,武汉市教委曾经把账拿出去审了一段时间,但是到中途审不下去了。为什么审不下去? “如果要审,田汉桥拿了多少钱出去了?田说这个钱我也没有用,我组织他们出国考察的。这时什么都说不清楚了。”其间的蹊跷不挑自明。 有识之士一针见血地指出,新世纪的倒闭与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和行政不作为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因此,此案的焦点理应追究武汉市教委和江岸区教委的行政责任。 其实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收教育储备金的做法属于非法集资。然而1995年创办的新世纪依然向学生收取了高额的教育储备金,甚至还办理了公证。 事后,在一次见面会上,家长们曾对此提出质疑。 江岸区教委主任张远季回答:“对于新世纪外校大规模收取教育储备金,当时我们并不知道。” “1998年后你们还不知道吗?”有人追问。 “我们知道,但那是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回答得很干脆。 还有更多的疑窦。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相关法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1997年底湖北省对省内的教育机构进行了评估检查。在这次检查中,只要符合校名不规范、财务审计不合格、办学条件和质量差、办学过程中违纪违规四条中一条者就不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恰在这时进行了股权变更的新世纪却轻轻松松通过了检查,并于1998年6月6日得到了两级教委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可以说,正是教委的“宽大处理”,使得新世纪能够继续圈钱。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筹建及存续期间的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同时还规定,教育机构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而新世纪财务混乱,违规操作,却依然能够年年“年检合格”,其中奥妙不点自明。而一位教育行政官员的回答更令人啼笑皆非:“我们每年年检时都提出,让他们委托社会机构就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但他们不听,我们也没有办法。” 教育储备金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南方,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其始作俑者广东英豪学校最先采用这种“聚社会游资,高速举办教育”的模式,创造了20世纪末的教育“神话”。 英豪的成功很快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储备金风潮。但正如一位专家所言,“储备金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你一天之内建起一所富丽堂皇的学校,也可以让你一天之内倒闭,存在巨大的风险。” 应当肯定的是,教育储备金模式是中国民办教育与资本的第一次联姻,也是富有前瞻和胆识的民间创新。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民校自身的“自律缺失”,致使储备金沦为一些人手中圈钱的工具。当此之下,民办教育界一度“哀鸿遍野”,令人不寒而栗。 新世纪“雪崩”引发的这场艰难的诉讼,必将在中国民办教育史上留下一段不能被忘却的“血与泪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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