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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四部分
抗战前夕上海的文化人(7)

    仔细分析《鲁迅日记》的简略记载,与这一阶段亲友们的有关书信、回忆录相对照,可以看出:从8月12日到25日的两个星期里,鲁迅每天都为版税之事奔忙;律师杨铿依据政府刚颁布的《著作权施行细则》,建议庭外调解,鲁迅和北新书局双方都表示同意。

    北新书局承认确实拖欠了鲁迅应得的大笔款项。在律师参与之下,按原订合同20%的版税率一笔一笔计算后,双方核实了数额明确无误;按照证人章川岛的说法“共欠债两万”(见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证人郁达夫的回忆“北新开给鲁迅的旧帐单等来计算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圆了”(见郁达夫《回忆鲁迅》1938年)。这就为争议的解决打下一个良好的共识基础。但李小峰方面解释了拖欠版税的缘由:北新书局在北京的总部被北洋军阀查封,不得不迁移上海,损失很大;暂时挪用了若干款项进行投资,保证追回;又因资金周转不畅,请予延缓期限,在一年内分批逐步偿还,等等;并再三表示道歉。有证人在场,经过律师依照《著作权施行细则》进行反复调解,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一)北新书局把图书的印刷纸版交回鲁迅(由郁达夫、章川岛作证);

    (二)北新书局历年所欠鲁迅的版税分11月内结清(由杨律师经手);

    (三) 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据《著作权实施细则》实行印书证制。

    协议第一项于8月28日执行;协议第二项于此后分期执行,北新书局在本年剩下的四个月内将历年所欠的旧债务大约8千3百圆(合今29万元)交还鲁迅;1930年鲁迅继续追回北新书局积欠的版税1万多圆(合今40多万元),占这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根据《鲁迅日记》折算,鲁迅前后共支付给杨铿律师手续费5 % ,即大约4千圆。

    由于这件争端的顺利解决,鲁迅仍然对北新书局给予信任,继续把自己许多著作的出版发行委托给李小峰负责,例如《两地书》《鲁迅杂感选集》《三闲集》《伪自由书》等。

    依据当时《著作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北新书局和作者签署了协议,鲁迅著作从1929年9月起,必须贴上“印书证”,或者叫做“版税印花”。当时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式就是:鲁迅在收到书局的版税以后,按照实际印数将自己设计和专门印制的“鲁迅印书证(印花)”——通常是盖有鲁迅某一专用印鉴的方纸片——交给书局,贴在图书的版权页指定位置上,才能出售。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监督出版者实报印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杜绝盗版;它不仅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且保护了书商的权益。中国20-40年代图书每次印数通常为一两千册,所以粘贴“版税印花”还比较方便。到50年代以后图书每次印数大量增加,就显得很麻烦,必须改革了。这是后话。

    鲁迅和北新书局的版税之争,是20年代末中国一场典型的著作权案例。我建议,以当事人和证人之闻名、以涉及金额之巨大、以调解方式之成功、以历史意义之深远,应该将此案例写入中国现代著作权史,和大学政法专业教科书。

    我还是这样认为:离开了著作权的鲁迅,不是完整的鲁迅,更不是真正的鲁迅。鲁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后代“爬格子”的同行们树立了一个范例。

    鲁迅在上海的住房

    1927年夏天鲁迅47岁时,携许广平从广州来到上海,先住在北四川路景云里23号,后来与弟弟周建人一家住进景云里17、18号,两楼两底。

    日常生活很简朴,“购置家具,每人仅止一床、一桌、二椅等便算足备了”(许广平《景云深处吾家》)。

    不久,鲁迅接受“中央大学院”蔡元培院长之聘,担任特约撰述员,月薪3百银圆,加上稿费、编辑费、版税等,鲁迅每月收入在5百银圆(合今1万5千元)以上。生活比在北京时宽裕得多。

    1930年5月,鲁迅又搬家到北川四川路2093号拉摩斯公寓大楼内,“顶费五百”即预付全年房租作为押金(合今1万5千元),月租金40银圆(今1千2百元),同时买下原住的一家外国人的全部旧家具。

    1933年4月,鲁迅一家迁入施高塔路(今山阴路)大陆新村9号,是典型中间阶层的三层楼房。“付房钱45两”(参看《鲁迅日记》下册第825页,每两银子作1.4银圆计算,45两银子折合63银圆,即今人民币1千9百元)。使用的仍然是原有的那套旧家具。

    当时底楼用玻璃屏门隔成两间,里间当作餐厅,外间是客厅,有一张瞿秋白离开上海时留下的旧写字台和几把椅子,鲁迅常在此接待来访者。

    二楼是卧室兼工作室,亭子间供女佣居住。三楼北间是客房,南间是儿子海婴的卧室。设备现代化,有上下水道和煤气等  (《鲁迅日记》载:付煤气押金20银圆,付水道押金40银圆);有两个女佣。这是鲁迅一生中最稳定、富裕的时期。然而已到日暮黄昏。

    在鲁迅56岁的时候,也就是他临死以前,他还想搬家到一处更好、更安静的房子去。这年10月6日他在致曹白的信中说了搬家的条件:

      “一要租界,二要价廉,三要清静。”11日《鲁迅日记》中记载:“同广平携海婴往法租界看屋。”次日他在致宋琳的信中说:“颇拟搬往法租界,择僻静处养病,而屋尚未觅定。”

    鲁迅曾在《病后杂谈》中写道:“然而要租一所院子里有些竹篱,可以种菊的房子,租钱就每月总得一百两,水电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两。单是这两项,每月就是一百一十四两,每两作一块四角(银圆)算,等于一百五块六。”(每月房租约合今4千8百元)这说明鲁迅当时是反复考虑过搬家,更换一处条件优越的处所,好好养病、著文、会友。他以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得,积蓄了足够的金钱,有了巩固的经济基础,以保障完成他久已酝酿的写作计划……

    但他的健康状况已经不容许这美梦实现了。

    鲁迅在大陆新村9号一直居住到1936年10月19日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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