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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自由是一种权利

    洛克所处的英国,当时正值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期间,资产阶级是新兴的阶级,处于上升阶段。统治者对资产阶级横征暴敛,严重地损害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当时的洛克站在资产阶级一边,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说阐明了国家的起源。

    1689和1690年,洛克出版了他倾注多年心血的《政府论》,使他的人权思想得以系统阐述。洛克坚决为个人的权利辩护,在他看来,每个人天生就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人们建立国家,就是为了能更好的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国家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不能想干涉什么就干涉什么。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如果政府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就违背了建立政府的初衷,人们就不再有服从政府的义务,也就是说,人们就有权推翻政府。

    《政府论》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是洛克多年政治生涯中理性思考的结晶,是政治实践和哲学探寻的统一体。

    他所提倡的“自然权利”,在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中被发展为“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他的“分权思想”被孟德斯鸠所继承,发展为“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成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立国原则。

    《政府论》理所当然地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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